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核算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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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核算分录
建筑业营改增后收入成本确认方法: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本次调整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基础上作出,此种方式下料、工、机为不含税价,加上11%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报价总额。计算公式为:①不含税材料价格+②不含税人工费+③不含税机械租赁费+④不含税其他直接费+⑤利润+⑥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11%〕=工程投标价格。可以看出,预计不含税的建造合同总收入=①+②+③+④+⑤。
正常情况下,也需要按新的造价规则制定税前的合同成本,有了增值税规则下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就可以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建筑业营改增后开发票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包发票抵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现在正在进行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如果不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现在预付款,5月1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老项目使用分包发票进行抵税时,(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对于总包而言,应该是分包商先开具分包项目金额,然后总包差额计税,同时分包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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