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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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
1.购进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进项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库存商品”、货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的商品用于日常办公,不属于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必作进项转出。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
3.购进的商品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应作收入处理。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⒋购进的商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无偿赠送等方面,会计不作收入,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增值税计税依据按规定顺序确定。
5.如果购进的商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将原商品一次性抵扣的进项先转出40%,待第13个月再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部分),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40%部分)。否则,不必进项转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
1.如果购进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等方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应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如果购进的商品用于日常办公、不动产在建工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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