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如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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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如何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20000
贷:原材料20000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
--应交消费税3000
贷:银行存款11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000+3000)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
贷:银行存款11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20000+7000)2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20000+10000)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30000.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中消费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收消费品时,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委托加工,仅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方式.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消费品时,应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如果直接出售,出售时不再计缴消费税;如果企业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连续生产后,产品出售计缴消费税时,准许从应交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时已支付的消费税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受托方:
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应交消费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代扣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委托企业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代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委托方: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时,应将收回时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将收回时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以抵减连续生产后,应税消费品出售时的应计缴消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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