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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挂账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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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挂账分录

答:1、对于实际缴纳车船税的企业,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

贷:其他应付款-XX保险公司

2、支付车船税给代缴单位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XX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3、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银行存款

企业代扣代缴税费的情形有哪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收法规中常见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代扣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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