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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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 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是,《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1985〕143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能否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规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见,企业如果存在资金困难,可依据上述条款申请延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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