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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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离职补偿不需要缴纳个税,超过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A职工于2017年4月离职,并从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180000元,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为3年,青岛市2016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53733.34元。则A职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免税额=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53733.34*3=161,200.02(元)
超过部分=180000- 161,200.02=18,799.98
将超过部分也即是18799.98元视同一次取得的数月工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3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月工资、薪金收入=18799.98/3=6,266.66
月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5000元,则
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 6,266.66-5000=1266.66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此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所得额== 1266.66*3%=38元
接上例,若A取得的离职补偿金为170000元,则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免税额=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53733.34*3=161,200.02(元)
超过部分=180000- 161,200.02=8,799.98(元)
将超过部分也即是8,799.98元视同一次取得的数月工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3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月工资、薪金收入=8,799.98/3= 2933.33(元)
未达到月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5000元,故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0元。
那么新个税出台后个税如何缴纳呢?
答:原则上是这个月发放工资,次月申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也就是说:9月的工资10月发放11月申报个税(工资所属期不等于工资报税所属期)。其详细流程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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