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边角料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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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边角料税务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纳 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增 值税额即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货物的所有权。因此,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边角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应该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金。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于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相关问题再次做出明确规定: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那么销售边角料是如何做账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答: 如果公司是小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开具专票,可以去税务局代开专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具销售发票一般为专用发票,但客户如果为小微企业,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分录具相同: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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