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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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合适?
答: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增值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销售退回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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