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无形资产转让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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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无形资产转让如何计税?
企业注销时出售旧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形资产转让分录怎么写?
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累计摊销(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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