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如何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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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如何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既然你选择了摊销,就不能再一次性计入损益了,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对企业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的工资怎样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表12的填报说明中提到: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合计生成第6行。
4、第7行“实际发放额”:各列分别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同时,对表4的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说明: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
可以看出,不论是非工效挂钩企业还是工效挂钩企业,表12中的工资的合计计提数和实发数这两项都有可能会不一致,而引起不一致的原因也并非仅仅由开办费的摊销引起。因此您上面提及的因开办费的摊销引起的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除了表12之外,还可以在表4 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补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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