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去的专票要红冲交的税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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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去的专票要红冲交的税金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税、财政第65号令):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需要注意:发票冲红以后的税费不是退回,而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或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开具红字发票后所冲销的销项税应该怎么处理?
需要冲回。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退回的货物应冲销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售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红字冲回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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