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会计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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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会计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对于不同的职工类型,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计入不同的科目:
企业中为生产产品服务的人员。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企业销售部门人员。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职工福利费不计提,可以按实列支,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支付职工福利费应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核算。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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