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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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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第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四,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是便是用友软件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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