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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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第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四,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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