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免税商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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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免税商品的账务处理
1、以下处理规定已经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84.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新准则下,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进行账务处理.即: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免税商品发票处理:
不需要交纳.会计和税法上一般这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是免税发票:
会计上将免征的,即征即退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账户核算,即: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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