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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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36号文中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贸易公司销项和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是这样的:
采购东西是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拿到进项发票后要发票认证平台进项认证,或者去税局扫描认证。销售时,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收入。月初申报时,把进项认证结果导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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