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的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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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轩荣财务温馨提示: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 %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10: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关于母子公司的账务处理?
如果子公司发放并承担该支出,母公司也承担社保,那么各自入账正常即可,属于该员工在两处拿工资。如果子公司属于代母公司发工资,那么母子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比如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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