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亏损分公司已缴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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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亏损分公司已缴所得税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纳税企业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你公司以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亏损,从而抵减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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