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费用项目怎么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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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费用项目怎么调增?
答: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
成本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作税前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特殊规定的应按税收政策处理。
应重点关注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免征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还要调增吗?
免征的增值税给企业的,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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