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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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答: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五点:(1)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投资方合并被投资方取得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
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这个新准则中更加明确。(2)商誉的确认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4)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5)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商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什么自创商誉不应摊销?
(1)若将自创商誉在初始确认之后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的积极性。因为自创商誉的确认结果,将会影响企业管理当局及相关的其他利益集团决策。如果将巨额的自创商誉确认后摊销,势必造成企业利润大为降低。
(2)自创商誉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有可能是一项非递耗性资产。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可能随企业的发展及时间的推移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如果将其摊销,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3)国外虽有证据表明外购商誉的收益期不超过20年,但并未证明自创商誉的受益期限。因此,在受益期限不确知的情况下,而妄加规定其摊销期限,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争议。虽然不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但要定期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增减值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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