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产土地作价入股该如何做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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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产土地作价入股该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对于营改增后房产土地作价入股,可以这样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投资成本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股权投资差额”要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贷: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投资成本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交相关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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