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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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呢?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如此前多缴税款(指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获批可以抵退,那么,按照申报表上相应栏次填写相关金额则可,如多缴税款未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准的,则不得进行抵税操作;
通常情况下,企业多缴税款后,应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抵税)申请,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复。
综上所述,特别纳税调整后多缴纳的税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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