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土地使用税不需要缴纳的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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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之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为5月20日和11月20日之前。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会计学习资料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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