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允许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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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允许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提示:财产租赁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持完税凭证可以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
,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以1000为例,应纳税额=[10000-准予扣除项目-800(如果有修缮费的的话,且大于800元,小于的话按实际额扣除)]*(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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