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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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账务处理
1.现时处理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矛盾。实际生活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现象已不在少数,撇开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不说 (因为这些公司大部分由行政局改制而成,所属企业均为原行政隶属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菱不齐),即使是上市公司,由于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时有可见。
经对儿家已发生这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一般都是母公司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报表时由于子公司超额亏损无法抵消而使其抵减了合并净利润。在无统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此也只能予以默认。
2.现行规定尚待明确的问题。财政部在1999年以财会函字 [1999]10号答复广东省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投资企业 “末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
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 末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 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政策依据:
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最早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是财政部在1999年以财会函字[1999]10号答复广东省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
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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