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改如何写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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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改如何写会计分录?
答:委托加工业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垫付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因此,对于将外购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原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发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收回时,
借:原材料/半成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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