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发票入库核销后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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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发票入库核销后能作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属于作废条件就可以进行作废,否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不是当月的发票是不是可以作废?
不能作废,只能用红字发票冲销。主要手续和程序如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具体的资料和手续请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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