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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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审判制度
答:(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三)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2018年改)( 3 ) 最 长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绝 对 时 效 期间):“20年”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018年改)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4)与第(3)点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调解、判决和执行
1.调解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3.执行
4.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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