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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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点
二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 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二、核定方法
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
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考点
三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
(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责令缴纳
(一)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注意
(二)仍不缴纳的后果
情形1、2、3、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情形5→纳税担保程序。
(三)滞纳金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理解】 票据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
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一)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
(二)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三)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保全与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考点
四 税务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包括: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注意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
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发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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