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工程款分包给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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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程款分包给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该建筑安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应就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分包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条件也不一样,如果将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企业,则可凭该建筑企业向其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向税务部门按差额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分包给个人时,营业税不能按差额缴税,应按工程全额价款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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