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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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等11类。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一)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
5.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注意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二)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
(1)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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