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判决和执行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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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判决和执行
(一)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提示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8年新增)
注意
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二)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生效。
(三)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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