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向境外提供有偿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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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向境外提供有偿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向境外提供有偿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过有以下条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的界定上,要看交易行为是不是应税行为,是不是有偿,还要看是不是中国境内发生,只有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中国政府才可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从这条规定看,购或销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可以判定是境内,但第十三条有个例外规定,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本案中B大学未派员到我国,仅在他国实验室进行测试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由此判定B提供的测试服务,虽然是有偿的,但不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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