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能否作土地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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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能否作土地增值税抵扣?
企业通过拍卖购入商业用房向拍卖公司支付的佣金取得的发票,不属于购房发票。企业再次转让该商品用房应按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不包括原受让商业用房时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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