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分录怎么写?
税法实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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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分录怎么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如果是开发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计入“无形资产”,不清楚你单位的性质以及你单位取得土地的用途。
因此,其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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