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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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异地施工时,预交税款的正确处理方式。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七条“建筑服务”条款中指出: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采取的是差额预交,这个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关系,只与支付的分包款有关系;在公司所在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只与取得的进项税额有关系,与分包金额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在预缴税款时,一定要携带着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事宜,甚至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分包方一同前往,一起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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