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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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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关于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问题二

我们公司在银行办了电信托收,每个月银行扣款之后有回单,但是因为下属子公司比较多,在电信打发票比较麻烦,现在就直接用银行回单做账,请问这样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取得相关发票才可以做账,企业所得税才能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做账。

以上内容是便是用友软件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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