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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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系XX市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公司属于工业企业,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干拌砂浆的生产、销售。 我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业务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我公司属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将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因此我公司符合按照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规定,适用税率为3%。
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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