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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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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