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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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法律规定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既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的扣除项目;
(二)税收调整项目,即财务、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项目,该项目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十八)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六十条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予购货方的回扣;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九)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准确地确定当期扣除项目对保证税基不受侵蚀、充分体现纳税人合法权益、正确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完整确定当期税前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应按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清算以及合并、分立、终止时,无论是否年度终了,均应进行纳税调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第六十四条 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一经查处按偷税论处.
第六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对准予扣除项目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掌握和确定,对涉及面广、金额大、界定较为困难的项目,要及时上报,严禁乱开政策口子,侵蚀税基.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关条款与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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