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列支捐赠比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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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列支捐赠比例的特殊规定
一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是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是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个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六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馆委员会的捐赠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于是否存在超12%限额或是全额在税前扣除,要等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出台或是相关补充规定下发,才能最后定论.
七是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2010年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可在所得税前全全额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至于是否存在超12%限额或是全额在税前扣除,要等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出台或是相关补充规定下发,才能最后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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