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开普通发票,还需填写税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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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参照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填开纳税人识别号。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为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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