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纳税人和应税行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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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产品管理人
2017年7月1日起,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并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2)资管产品投资人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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