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特别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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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特别规定吗?
回复: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2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00×10%-105=8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个税为215元(565-265-85)。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免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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