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工程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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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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