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取得变现收入是否需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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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取得变现收入是否需缴增值税?如果需缴,怎么计算及如何缴纳? 问题答复:因为银行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应当缴增值税,银行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处置以物抵债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银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其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的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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