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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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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发票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开具收购凭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收购凭证,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收购凭证存根联和收购凭证登记簿,由开具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保存期满后报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收购凭证的开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须在收购凭证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整份留存备查;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付出金额相符;

(3)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4)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缺项,严禁超面额开具;

(5)每笔收购业务应单独开票,原则上不能汇总填写,但对单笔收购金额较小(100元以下)、且收购数量大的,经县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按日汇总填写。

农产品收购、加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的,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的开具时限为收购农产品、支付完收购款的当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购凭证,不得拆本使用收购凭证,不得自行扩大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开具收购凭证的单位应建立收购凭证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购凭证登记簿,载明收购时间、规格品种、收购数量、单价、金额、司磅人、付款人、验收人等情况,按月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等物资专用收购明细表凭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用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领购、使用收购凭证,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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