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担保余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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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担保余值如何处理
将承租人对资产余值的担保以及为担保余值承租人而承担的潜在支付义务混为一谈.实务中可以发现,当预估租赁期届满时若租赁资产的市场价格(公允价格)大于等于承租人或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则承租人将无支付义务;只有预估届满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时,差额部分需要确认为未来的一项支付义务.
承租将融资租赁负债通过"长期应付款"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长期应付款"本质上是企业的一项金融负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会计主体负有向交易对手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意味企业一项金融负债的存在.而租赁资产最终需要归还出租方,此处将确认为金融负债有所不妥.
融资租赁有关担保余值问题
其一,企业租赁资产的资产余值由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构成,是租赁期开始时预估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市场价格.
其二,担保余值与担保余值的折现价值差额记入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担保余值需计入承租方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履行该规定后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没有尚未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仅剩担保余值.
其三,承租人将担保余值,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即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与担保余值一样,若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齐.结合上述规定来看,承租人需要在承租期届满用其或独立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承担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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