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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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企业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事先合同约定,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这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并处罚.但在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及"应付工资"总额.如,某企业发放职工杨某7月份工资36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该企业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3600-800) 15%-125=295(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895
贷:现金 3600
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295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895
贷:应付工资 3895
借:应交税金 295
贷:现金 295
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含税收入.上例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正确的计算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速算扣除数) (1-适用税率)
=(3600-800-125) (1-15%)=3147.0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147.06 15%-125=347.06(元)
二是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何操作企业承担个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和职工在《用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企业应支付给该职工每月工资薪金为税后金额.
2、企业将实际到手工资金额和个人所得税税金合计数在合同中明确为工资薪金所得,同时编入企业工资表.
3、公司负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得在"管理费"科目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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