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经营利润从什么时候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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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利润从什么时候算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
终止经营的确认和计量是终止经营准则仅规定终止经营信息的披露,其确认和计量由其他准则予以规范.
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应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如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等.
终止经营的具体列报
1.除了在利润表中对终止经营净利润进行列报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下列信息:
(1)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2)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3)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4)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2.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上述(l)、(2)、(3)、(5)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3.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上述(1)至(5)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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