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产企业出售不动产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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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产企业出售不动产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转让房产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另外平时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扣除项目里的税费既包括购买房产时已缴纳的税费也包括转让房产时的税费;
3.所有的扣除项目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凭据,无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各项税费的缴纳政策具体如下:
一、营业税,税率5%
1、适用税率
销售自建房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计税内依据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容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销售收入×5%.
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4、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4、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
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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